社交媒体的信息就像6月的天气一样不可捉摸。继多地大暴雨令街巷成河之后,昨天(6月17日),一条惊悚消息忽然在朋友圈汹涌流动。内容是:“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!买孩子的判无期 !”“我是来自北京的承诺者,坚持人贩子死刑!”“我是来自湖南的承诺者,坚持人贩子死刑!”这个消息有不同变种,有的是图片,有的是文字,几年前公安部通缉人贩子的公告再度被挖出,甚至还有“现代家庭”式的故事——叙述者以被拐卖儿童父母的口吻绘声绘色讲述女儿被拐,十年寻亲,终于找到被弄瞎眼睛街头讨饭的女儿,女儿却因备受残害不幸去世。
网民的情绪被人贩子的可恶和朋友圈信息的劲爆所点燃,无数网友挥动手指、义愤填膺地做出了“承诺”与转发。随后,“冷静”的声音也开始出现,一些专栏作者很快发表付费文章讨论立法问题,详细解释为什么不能用“一概死刑”来对付人贩子,理性斐然,但同样没有问:6月17日并非什么特殊日子,为何关于人贩子的消息忽然铺天盖地?更晚时候,终于也有网友指出这是一场互联网营销。
反对与支持者各有说法
据新华社的采访,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表示不支持。她说,首先,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,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,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;其次,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,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,中国人都知道,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,把人贩一律判死刑,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,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;最后,我学程序法的,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,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,而不能一律判死。
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表示,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当判处死刑,否则不足以震慑此类犯罪。就此话题,陈士渠在接受《广州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表示,拐卖儿童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,最高可以判处死刑。并不是说当前我国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,实际上,这些年国家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一直都是从重处罚。自己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就是,今后在处罚罪行严重的人贩子时应多使用死刑。
而现行的《刑法》就是这样规定的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条: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而观察者网发现,根据某网站做出的调查,截至18日0时,近80%的被调查者赞成一律判死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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